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,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,发挥档案的作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档案指需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、图表、文字材料、设备说明书、设备保修单、供应商联系方式、办公文件、通知等材料。具体包括,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、合格证、售后服务卡、保修卡、发票(复印件);电化教室及机房使用申请表;电化教室及机房使用情况登记表;办公用机维修单;网站数据库资料;办公文件和通知。
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各部门必须将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、归档,纳入各部门责任范围、工作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,并进行严格考核。
第四条 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,必须系统管理,分类编号,加工整理,排列整齐,组成案卷,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,集中统一于中心资料室管理,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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