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

第一条 充分接纳来访者
    对所有来访者一视同仁,诚心接待,耐心倾听,热心疏导,决不可带有个人情绪,厚此薄彼。
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念、宗教信仰、哲学思想、性取向、生活方式及文化立场等。即使来访者主动提出讨论,咨询师的工作也在于协助来访者澄清有关价值观的困惑与问题,鼓励来访者自己做出决定,而不能主动推销或强迫来访者接受自己的观点。


第二条 为来访者负责
    不可向来访者作不实的承诺,更不可夸大咨询的作用,而应帮助来访者对心理咨询建立客观正确的观念和期待。
始终从来访者的整体利益出发,站在来访者的角度开展咨询工作。如果咨询师觉得自己无法有效帮助来访者,或者对来访者无法充分接纳,要向来访者做适当的说明,进而协助转介来访者给适当的咨询师。


第三条 为来访者保密
    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,为来访者保密。在专业工作需要的情况下采用来访者的案例须隐去来访者个人姓名、单位等个人信息。
当然,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保密。
一般而言,牵涉到来访者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事项不属于专业保密的范围。这些事项包括:
    1)来访者想要自我伤害或自杀的事情;
    2)来访者想要伤害别人或杀人的事情;
    3)来访者牵涉到儿童虐待或疏忽的事情;
    4)来访者涉及公共危险的事情。
但在此类情况下,也只能将相关的信息透露给相关的人员,并尽力向相关人员说明厉害,不可歧视来访者,并共同为来访者保密。


第四条 避免与来访者形成双重或多重关系
    避免咨询自己的亲友或同事,与来访者形成双重或多重关系。
如果咨询师与来访者形成双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情况,咨询师有责任事先告知来访者可能的利弊得失。告知来访者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:咨询效果的减少,两人相处的可能尴尬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。


第五条 避免与来访者进行专业关系以外的交往
    在咨询来访者期间,即使来访者有所要求,也应避免与来访者发展专业咨询以外的关系,如与来访者一起出游、应酬或与来访者合伙做生意、谈恋爱等。更不可以利用来访者来满足自己的需要,例如与来访者谈恋爱、向来访者借钱、利用来访者帮自己做事等。

第六条 咨询师应接受进一步训练与督导
    咨询生涯的发展过程也应是咨询师个人专业能力不断提升、自身人格不断完善成长的过程。咨询师应定期参加中心安排的督导沙龙等活动,并积极参加中心内外的咨询师相关培训。在协助来访者时,如果遇到困难或瓶颈,无法顺利推进咨询进程,咨询师应当作适当的处理,包括寻求进一步的训练,研读相关的文献,咨询专家学者以及专业督导,在有效帮助来访者的同时提高自己。但如果经过上述努力,仍无法有效帮助来访者,咨询师应尽早将来访者转介给更适合的专业人员,继续提供无效的帮助是不符合专业伦理的。